信託財產是否須列入夫妻剩餘財產的計算

信託財產是否須列入夫妻剩餘財產的計算

許杏宜律師

信託制度日益普及之下,許多議題也隨之產生。一旦將財產信託出去,該財產的名義上權利人就會變成是受託人,此時委託人主張自己已經不是信託財產的權利人,該財產不應計入夫妻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法院是否會接受呢?

信託依照受益人是委託人自己或第三人,可以分為「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信託財產是否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的計算,在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下,法院的認定可能有所不同。

 

一、自益信託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97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認為:

「甲○○辯稱:上開82,141股票,其已移轉予受託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甲○○已非該信託財產之所有權人,不應計入兩造夫妻剩餘財產之計算範圍內云云,惟查甲○○得隨時終止信託,請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返還該股票,仍不失其所有,是甲○○所辯上開股票不應計入兩造夫妻剩餘財產之計算範圍內云云,尚無可採。」

信託法第63條規定:「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在此規定下,自益信託的委託人可以隨時終止信託,取回財產。法院認為縱使信託財產的名義上財產權已經移轉給受託人,因為這筆財產是可以透過委託人任意終止信託關係而拿回來的,仍應計入夫妻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這樣的見解雖然可以避免夫妻一方利用自益信託的設定來減少自己的剩餘財產,惟並非法院的一致的看法,僅屬個案,後續實務在此議題上如何發展仍有待觀察。

另外,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財訴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也十分值得我們關注。本則判決中,原告和被告是夫妻,被告在永豐銀行有一個持股信託專戶,其任職的友達公司會依員工職務設定提撥基準金額,依員工意願自行選擇自薪資中提撥該基準金額的50%100%至持股信託專戶中,公司再依員工選擇結果,提撥與員工提撥金額相等之金額至持股信託專戶中,員工加入持股信託後,唯有離職方可退出,退出時,自行提撥部分100%領回,公司提撥部分則依據員工在職年資,按比例領回。對於這筆信託財產是否可以視為被告現存的婚後財產,列入剩餘財產的分配,法院指出:

「是友達公司員工離職時,既可全部領回其信託專戶內存入之自提金額餘額及股票、依比例領回公司提撥金額餘額及股票,堪認被告在該信託專戶內之自提部分及公提依比例部分應屬被告將來確定可取得之財產,依最高法院前揭關於勞工退休金專戶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判決意旨,該信託專戶所累積者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自應視為被告現存之婚後財產,於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訴訟中納入分配,與被告於婚後財產基準日是否達現實可請領條件無關,故友達公司回覆由於同仁尚未離職,本公司無法計算員工可領回金額云云,並非可採。」

本判決的基礎事實雖然與夫妻一方本身為委託人而成立自益信託有所不同,但信託財產中有一部分是夫妻一方的財產,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仍然與單純自益信託的案例有相似之處。法院認為雖然依公司規定,被告在離職前都無法領回信託財產,但該信託專戶內之自提部分及公提依比例部分在被告離職時確定可以領回,應屬被告將來確定可取得之財產。該信託財產也是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而累積,應視為被告現存之婚後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綜觀以上兩則判決,我們可以發現不只是隨時可以取回的信託財產會被法院認定為現存的婚後財產,將來確定可以取回並帶有夫妻協力色彩的信託財產也會被視為是現存的婚後財產而列入剩餘才分配的計算範圍。 

 

二、他益信託

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指出:

於『他益信託』之情形,委託人並非受益人,委託人因信託行為而移轉財產權後,已非財產權之權利人,委託人對於所移轉之財產權不再享有其利益,且委託人已無任意終止信託契約或自由處分信託財產之權利,則該信託財產自不應再列為委託人之財產。」

依信託法第3條,他益信託,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不同於自益信託,他益信託的委託人原則上不得任意終止信託並取回財產,故該信託財產也不應計入夫妻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

讀者或許會有一個疑問:這樣夫妻一方不就可以透過成立他益信託來減少自己的剩餘財產嗎?

別忘了還有民法第1020條之1和第1030條之3的規定,如果夫妻一方以婚後財產成立他益信託的行為妨礙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他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信託。如果是為了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消滅前五年內以婚後財產成立他益信託,他方可以向法院主張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另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他益信託是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並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因此,如果委託人在一年內設定信託的財產價值超過免稅額(244萬元),就會被課徵贈與稅。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使之後把他益信託改為自益信託,依財政部民國96516日台財稅字09604523510號,已經繳納的贈與稅不得申請退還。

 

三、 結論

信託財產是否需列入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在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法院有不同見解。對於自益信託,因為委託人可以隨時終止信託,取回財產,該財產並未真正脫離委託人,故仍應計入現存的婚後財產。至於他益信託,委託人一旦將財產信託出去,原則上不能任意終止,因此該財產不計入委託人現存的婚後財產。同時也要注意,如果信託的設立目的涉及規避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仍然可能被法院認為是惡意減少婚後財產,導致信託被撤銷或是信託財產價值被追加計算。因此,在以信託作為財產規劃工具時,應謹慎評估法律效果及風險。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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