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杏宜律師辦公室
在人身保險中,保險金通常被視為對家屬最直接的保障,但在實務上「一次領到一大筆錢」並不必然等於「長期被好好照顧」。
當受益人缺乏理財能力、身心狀況不穩定或家庭關係本身存在風險時,保險金反而可能在短時間內被耗盡,甚至引發新衝突。據此,「保險金信託」便成為重要的制度選項。
何謂「保險金信託」?
保險金信託係指要保人於生前及約定:「將未來給付的保險金直接納入信託財產,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的方式,分期或依條件給付給受益人。」
亦即,透過事前約定,保險給付時由保險公司直接將保險金匯入指定之信託帳戶,再由受託銀行依約定方式分期給付或指定用途支出,確保資金按原定規劃使用。
目前常見的保險金信託,係由要保人(通常亦為被保險人)於投保時與保險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契約中批註,於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契約期滿給付保險金時,由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直接撥入受益人名下之信託專戶,作為信託財產。信託業者再依其與受益人(即信託契約之委託人及受益人)所簽訂之信託契約,將信託資金配置於風險較低且具穩定收益之理財工具,並依約定定期給付予受益人作為生活或教育所需,或於信託終止時交付剩餘財產。此類保險金信託屬信託業法第16條所定之金錢信託,且因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性質上屬自益信託,其主要目的在於藉由專業信託機構之管理,確保保險金能妥善運用並保障受益人之生活照顧。
需特別注意者係「保險金信託」的委託人必須是受益人,因此在簽訂保險金信託時,保險的受益人必須要一起簽署信託合約。倘受益人已滿7歲但未成年,則需和父母一起簽署。未滿7歲則由父母代為簽署。另外建議可選任1位以上,能以受益人的利益為最大考量的監察人,確保遇到爭議事項時,保護受益人的權益。
案例(一):
A先生的受益人為身心障礙的手足,生活需長期照顧。
若一次性給付:
•無法確保資金專用於照顧
•照顧者更替後風險升高
•無法長期追蹤使用狀況。
信託的設計重點在於保險金信託約定,如以下:
•定期支付生活與照護費
•醫療支出實報實銷
•信託期間持續至特定年齡或終身
•將照顧的心意轉化為可被長期執行的制度。
案例(二):
未成年子女面對遺留的保險金時「看得見,用不到」。
B女身故,留下未成年子女,保險金依法由法定代理人管理。
在沒有信託之安排下,保險金形式上屬於子女,實際動用全卻掌握在代理人手中,權衡界線不清,易生爭議。
透過保險金信託的安排,可事前約定:
•教育、醫療費用之給付方式
•成年前僅限特定用途
•成年後階段交付
避免名義屬於孩子,實際難以監督之灰色地帶。
此外,在信託安排中,受託人為制度能否被好好執行的關鍵。相較於個人或家族成員,由銀行擔任受託人,最大的優勢在於穩定性、專業性與制度化的保障。
首先,銀行具有完整的信託管理制度與內控機制,能確保資金依信託目的運用,不受個人情緒、人生變化或關係變動影響。其次,銀行不會因為年齡、疾病或突發狀況而失去執行能力,能長期、持續地旅行信託責任,特別適合需要多年甚至跨世代的保障安排。
又,銀行作為中立第三方,能有效降低家族衝突與爭議風險,避免因金錢管理產生的誤會或壓力,讓照顧回到制度本身,而非人情之間的拉扯。透過銀行受託,也讓信託的運作更具透明性與可預期性,讓受委託人與受益人能多一份安心。
透過保險金信託,金錢不再只是一次性的給付,而是一份能被長期執行、被好好守住的照顧。
Photo by Natalie Kinnear on 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