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理賠是否須課徵遺產稅?

人壽保險理賠是否須課徵遺產稅?

許杏宜律師辦公室

在人身保險作為資產傳承工具的規劃中,當事人最常詢問的問題之一,即是「死亡保險給付是否會被課徵遺產稅」。本文將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本人,並指定子女為受益人之典型結構為例,說明台灣現行法律下的課稅原則、實務風險及規劃重點。


一、法律依據:死亡保險給付之遺產稅排除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此一規定,明確將 「指定受益人之死亡保險給付」 排除於遺產課稅範圍之外,其立法目的,在於區分「繼承所得之財產」與「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給付請求權」。


二、指定子女為受益人之法律效果

於下列結構中:

  • 要保人:本人
  • 被保險人:本人
  • 受益人:子女

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子女係依保險契約,直接對保險公司主張給付請求權,該請求權並非源自繼承關係,亦不屬於被繼承人生前所保有之財產權利。因此,該筆死亡保險給付原則上不列入遺產總額,亦不課徵遺產稅。此一安排,亦為目前實務上最典型、且風險相對較低之人壽保險傳承結構。

 

三、實務上可能被課徵遺產稅之風險態樣

民眾須特別注意,免遺產稅規定並非對所有人壽保險安排一體適用。下列情形,於實務上較易產生爭議,而導致被課遺產稅的風險:

1. 未明確指定受益人

若保單未指定受益人,或僅概括指定「法定繼承人」,保險給付可能被認定回歸遺產體系,而納入遺產總額課稅。

2.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

當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時,該保單於死亡時仍具解約價值,不適用不列入遺產總額的規定,稅捐機關會將該張保單視為遺產之一部。

3. 適用實質課稅原則之風險

若投保行為於時間、金額或結構上顯不合理,例如:

  • 死亡前短期內大額躉繳
  • 明顯非基於風險保障之投保目的
  • 與被繼承人財務狀況不相當
  • 高齡投保
  • 帶病投保
  • 舉債投保

國稅局仍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將保險給付重新認定為遺產課稅。(財政部1097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20520號函)

 

四、遺產稅與所得稅之區分說明

另需特別區分者為:

  • 遺產稅:是否列入遺產總額之問題
  • 所得稅(基本稅額制):是否構成受益人課稅所得  

當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時,人壽保險給付即便不課遺產稅,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9511日以後簽訂之人壽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死亡給付,同一申報戶全年所領之金額超過定額免稅額度(113年度及114年度皆為3,740萬元)之部分,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五、結語:保險作為傳承工具,仍須回歸整體規劃

總結而言,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本人,並明確指定子女為受益人之情形下,身故保險金原則上不課徵遺產稅,但仍有例外情形。從而,人壽保險並非「一勞永逸」的節稅工具,其法律與稅務效果,仍須搭配整體財務狀況、投保時點與金額進行綜合評估。

對於跨世代傳承安排,建議於投保前即結合法律專業意見,以避免事後爭議。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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