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違約金與一般違約金之分界

懲罰性違約金與一般違約金之分界

許杏宜律師辦公室

為因應契約違約可能造成之風險,實務上常以「約定違約金」之方式,預先規範違約時之法律效果。依其性質與功能不同,違約金可區分為「一般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其法律定位與適用效果有所差異。

按民法第250條,「一般違約金」係指當事人基於契約自由,為預先估算可能發生之損害,而事前約定之金錢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72號民事判決有明文:「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除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尚非不能依誠信原則予以檢驗,此不問違約金作用為懲罰性抑為損害賠償之預定,均有其適用,尤以當事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者,於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違約金外,尚得請求履行債務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就債權人之損害已有相當之填補者。」

亦即,無論係一般違約金或懲罰性違約金,倘金額過高,按民法第252條,法院皆得依職權酌減。差別僅係在於懲罰性違約金得另外請求實際所受之損害賠償。

 

一、一般違約金以填補損害為目的

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一般違約金係當事人預先約定於違約時所應給付之金額,性質上屬損害賠償之預訂,於給付後即代替實際損害賠償,「債權人不得再就同一違約行為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其法律性質在於預先處理日後舉證損害之困難、提高違約後果之可預測性作為損害賠償的替代或最低保障。因此,一般違約金之金額,應與契約內容、交易規模、履約期間即可合理預期之損害間,具有一定程度的相當性。

於此情形下,違約金仍然屬於「損害填補機制」的一環,法院原則上會尊重當事人之約定,不輕易介入調整。

二、懲罰性違約金:已偏離損害填補功能

懲罰性違約金則係以制裁及嚇阻違約為目的之約定金額,非以填補損害為限,按民法第250條第2項但書,需要契約雙方另外約定。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於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後,債權人仍得另行請求實際所受之損害賠償。

其特徵包含:

1. 違約金金額明顯高於契約價金或可預期損害

2. 不論違約程度、履約比例或違約時點,一律適用相同高額金額

3. 違約金與實際履約狀況完全脫鉤

4. 以不具備補償性,而呈現處罰性效果

 

三、案例一|懲罰性違約金顯失比例而遭酌減

AB合意將某某商號之負責人變更為B,並與A簽署契約,約定由B加盟A所營事業。嗣BA直營店接受教育訓練後卻突然表示不願再進行訓練,亦拒絕履約,甚至終止契約要求A返還契約保證金。此等未經A同意提前結束加盟合作關係或終止係爭契約之舉,已違反係爭契約而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A依據契約內容提起訴訟,要求B給付150懲罰性違約金。 

法院考量AB違約所受之損失、兩造間經濟能力、經濟狀況及A之公司登記資本額、B之學歷、工作等,認違約金之約定於本間的具體情節下確屬過高而有違誠信,故酌減為50萬元。113年度訴字第4172號)

 

四、案例二|一般約定違約金酌減

連鎖健身房個人教練課程契約約定會員終止契約時,已逐月分配之堂數不得退費,並另約定收取手續費(以新台幣9000元為上限)作為違約金。

會員給付27堂課程費用,但實際僅上9堂即欲終止契約。

法院考量會員實際僅上課9堂、契約履行期間不長、業者因契約提前終止而減省部分成本費用等因素,認為原約定之違約金金額偏高,遂依民法第252條予以酌減,將違約金酌減為3000元。114年度小上字第50號)

由前述案例一(懲罰性違約金)及案例二(一般約定違約金)可知,法院審酌是否酌減違約金時,並不拘泥於契約文字之約定,而係回歸具體個案情節,以誠信原則與比例原則為核心,進行實質衡量。

 

五、結論

一般違約金固然以預先估定損害、降低舉證成本並維持交易安定為主要功能,然在部分高度依賴信賴關係、履約不可替代性高或違約後果難以量化之契約類型中,僅以損害填補為導向,未必足以有效防止策略性違約或惡意違約之發生。 

據此,懲罰性違約金之存在舉有其獨立且正當之功能。其不僅在於彌補損害,更透過事前明確且具威嚇效果之約定,強化履約誘因、抑制機會主義行為。並維護契約秩序與交易信賴。特別係在違約行為可能導致結構性不公平、資訊不對稱或重大信賴破壞之情形下,懲罰性違約金得作為司法秩序中重要的風險分配與行為規範工具。 

綜上所述,於兼顧比例原則與實質公平之前提下,懲罰性違約金不僅非契約法體系之異端,反被視為補充一般違約金不足、強化契約履行力與交易信賴的重要制度設計。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

 

Photo by Joshua Hoehne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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