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交易的稅務關鍵:怎麼賣,大不同?!

藝術品交易的稅務關鍵:怎麼賣,大不同?!

隨著藝術市場蓬勃發展,個人藝術品交易的金額與頻率皆顯著提升,但相關稅務問題,卻仍是許多收藏家與藝術從業者不甚清楚的領域。

依現行稅制,個人藝術品交易主要可區分為「符合《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之拍賣交易」與「一般藝術品交易」兩大類,其稅負效果差異甚鉅,實有必要加以釐清。

一、符合文促條例之拍賣交易

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的規定,若個人藝術品係透過經文化部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所舉辦之展覽或拍賣活動出售,出賣人得選擇適用「分離課稅」制度。

其課稅方式為:

  • 以成交價 6% 計算利潤
  • 再按 20% 扣繳率課稅
  • 實質稅負為 成交價的 1.2%

此一稅額由拍賣單位於給付價款時代為扣繳,並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對於高所得或多元收入之納稅義務人而言,具高度稅務確定性與規劃效益。

惟須注意,依照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的規定,前述優惠適用之前提,包括:

  1. 進行拍賣的文化藝術事業須在一個月前向文化部申請分離課稅
  2. 拍賣活動須在台灣境內
  3. 由拍賣單位辦理扣繳
  4. 適用對象僅限個人,如果係法人持有的藝術品無法適用此優惠

若未符合要件,即不得適用分離課稅。

二、非拍賣或未核准交易:回歸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倘藝術品交易不符合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之拍賣要件,例如私下轉售、畫廊代售,或未經核准之拍賣活動,原則上應依「財產交易所得」申報,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其計算方式分為以下兩種:

(一)核實認定

即以:

成交價 原始取得成本 必要費用
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惟實務上,藝術品取得時間久遠、來源多元,出賣人往往難以提出完整成本證明,導致核實認定適用上有所限制。

(二)推計計算

於無法提示成本資料時,稅捐機關得依規定:

以成交價 × 6%
推計為所得額,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

此一計算方式雖與拍賣交易同為「6%」,惟因屬併入課稅,實際稅負將依個人適用稅率而異,對中高所得者而言,整體稅負通常顯著高於分離課稅之 1.2%

三、藝術家自行出售作品:屬執行業務所得

需特別指出,藝術家出售其自行創作之作品,在稅務上並非財產交易,而係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不適用前述分離課稅制度。

此類所得可依行業別扣除必要費用,現行實務中(113年度為例)

  • 書畫家、版畫家:30%
  • 美術工藝家:工資收入20%,工料收入62%

然扣除費用後之所得最終仍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其稅務處理邏輯與一般收藏家出售藝術品不同。

四、結語:藝術品交易,稅務規劃應走在交易之前

藝術品交易的稅務結果,往往在交易結構確定之時即已定調。於合法前提下,妥善選擇符合文獎條例之拍賣途徑,不僅可降低整體稅負,更能有效控管申報風險。對收藏家而言,這是資產管理的一環;對藝術市場而言,則是制度成熟與專業化的重要指標。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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