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商真的是清白的嗎?分析最高法院114年台上字676號判決

幣商真的是清白的嗎?分析最高法院114年台上字676號判決

隨著虛擬貨幣交易普及,「個人幣商」淪為詐騙集團洗錢工具的案例層出不窮。在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76號刑事判決中,針對被告被控加重詐欺及洗錢一案,最高法院撤銷了原本二審(高等法院)的無罪判決,將全案發回重審,重審後維持一審有罪的判決。

最高法院決定撤銷二審判決的理由,不僅揭示了司法人員在處理科技犯罪時的盲點,也為「幣商」與「詐團」的共犯認定界限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 案件背景:是專業交易還是洗錢套路?

被告以「XX幣商」為名,與被害人接觸,宣稱可協助投資。被害人先後在超商交付共計 100 萬元新台幣 給被告,被告則將對等的泰達幣(USDT)轉入指定的虛擬錢包。然而,被害人買入的泰達幣隨即被轉出,最終血本無歸。   

一審法院判處被告有罪,但二審法院則採信被告辯詞,認為其僅是單純履行買賣,並無證據顯示其與詐欺集團勾結,因此改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

 

二、 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的四大關鍵點

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犀利指出,二審法院在證據調查上有明顯疏漏,特別是在科技知識與邏輯推論上存在以下問題:

1. 致命的時差誤判:格林威治與台灣時間

二審判決無罪的一大理由是,檢方提供的錢包明細與被告手機的交易紀錄「時間不符」。然而最高法院指出:

  •     區塊鏈瀏覽器通常記錄的是格林威治標準時間(UTC),而被告手機顯示的是台灣時區(UTC+8)。
  •     兩者數據完全相同,僅相差 8 小時。二審法官因未察覺時區差異而認定證據不一,被最高法院 認為是「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欠備」的違法。

2. 「即時轉出」的邏輯矛盾

被害人的泰達幣一入帳,詐騙集團便能瞬間將幣轉走。最高法院質疑:

  •     倘被告未提供資訊,詐欺集團成員如何可得知該電子錢包已有泰達幣轉入,並立即將泰達幣轉出?
  •     在告訴人不知情之情形,即被轉出,難以認定被告不知情且未參與其事。

3. 金流來源與回流的「異常性」

一般幣商的運作應該是「低買高賣」。但本案中:

  •     被告無法交代其泰達幣的資金來源。
  •     再者,虛擬貨幣交易在不同錢包位址之流向,一般而言係屬放射狀,除非係由同一集團所掌控之輾轉交易,不致於回流至原本賣出之電子錢包位址。本案交易是否呈現「閉環」或「放射狀」,二審法院似乎未有查明。

(說明:幣流迴圈是這類詐欺交易的常見特徵之一,重點是關心跟錢包之間的高度關聯性。)

4. 專業證據的屏棄

檢察官曾提出幣商金流圖與匯率表,證明被告在短短三個月內完成500多次交易,頻率與資力極不成比例。本案被害人交付之泰達幣,係於被告給付前才一次性整筆進入,與一般幣商逢低買進逢高賣出之情形不同,這些證據未被二審法院適當審酌。

 

三、結論:個人幣商的「避風港」正在縮小

此判決釋放了一個強烈訊號:法院不再輕易接受幣商「我只是在賣幣」的辯詞。

由本判決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認為法官應本於職權調查被告有利與不利的證據,尤其在跨國性、科技性的虛擬貨幣案件中,必須考慮:

  •      時區換算等基礎科技常識。
  •      金流去向是否存在不合常理的集團化特徵。
  •      交易頻率是否符合個人經營能力。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

     

     Photo by Traxer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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