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全球第二大加密貨幣交易所 FTX 倒閉,引發幣圈大地震,台灣知名虛擬資產管理平台 Steaker(思帝科公司)亦深陷其中,導致眾多投資人資產無法贖回。
2025年下半年,法院終於針對原告投資人的求償訴訟做出判決,判命思帝科公司及其負責人黃偉軒應連帶返還虛擬貨幣。究竟法院為何認定平台需賠償?這對虛擬貨幣投資環境有何影響?以下為本案判決的分析。
一、案件背景
Steaker 由思帝科公司營運,對外提供多項虛擬貨幣投資方案,包括年化 8%、9%、9.5% 等固定收益方案,以及標示「最大虧損僅 1%」的浮動利率方案。投資人需將 USDT、USDC、BUSD 等虛擬貨幣存入平台,由平台統一操作,期滿後可贖回本金並取得收益。
平台並將投資人資產投入 FTX 交易所操作。嗣後,FTX 發生財務危機並進入破產程序,Steaker 平台即全面暫停交易與贖回,致投資人無法取回其投入之虛擬貨幣,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
二、本案被定性為「違法吸金」
被告主張,虛擬貨幣並非法定貨幣,不適用《銀行法》關於「收受存款」的規範。但法院採納了近年最高法院的見解,認定:
- 吸金不限於現金: 法院指出,銀行法所稱「收受存款」,並不以法定貨幣或實體現金為限。只要係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即可能構成違法吸金。此一「資金」亦包括虛擬貨幣在內。換言之,即使平台未收受新臺幣,而僅收受 USDT、USDC 等穩定幣,仍不影響銀行法適用。
- 保本高息特徵是違法的關鍵: Steaker 提供的方案(如 8%、9.5% 年化報酬)標榜「虧損為無」或「最大損害僅 1%」,此類保證獲利或保本的約定,明顯高於一般銀行存款利率,足以吸引不特定大眾,符合《銀行法》第 29-1 條「以收受存款論」的違法吸金要件。即便平台於契約中載明投資風險、免責條款,亦無法改變其商業模式本質。
三、 負責人需連帶負責:打破公司「防火牆」
本案中,原告不僅起訴思帝科公司,更要求負責人黃偉軒負連帶責任。法院判准的依據在於:
-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 《銀行法》之禁止無照吸金,係為了維護金融秩序並保護大眾投資,屬於《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的「保護他人之法律」。一旦平台違反銀行法規定,即原則上應對投資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於本案中,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自應成立侵權責任。
- 公司法第 23 條: 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負責人無法躲在公司有限責任的保護傘後,須以個人財產共同負擔損害,對虛擬貨幣投資平台經營者而言,具有高度警示效果。
四、 賠償範圍認定:回歸「原始投入本金」
在賠償金額的認定上,法院採取了較為審慎的「回復原狀」原則:
- 返還本金: 被告應返還原告實際投入的虛擬貨幣幣種與數量(如 USDT、USDC 等)。
- 駁回預期收益: 原告主張的投資方案收益,並非「損害發生前原本應有之狀態」,因此獲利部分不予補償。
- 虛擬貨幣無 5% 利息: 原告請求依年利率 5% 計算遲延利息,但法院認為虛擬貨幣並非法定貨幣,不適用《民法》關於金錢債務遲延利息的規定,故駁回利息請求。
五、虛擬資產平台的警訊
本件判決清楚揭示,當虛擬貨幣投資平台以「固定高收益」、「保本設計」吸引不特定多數人交付資產時,即可能落入銀行法違法吸金的射程範圍。即便風險最終係因第三方交易所倒閉所致,亦無法因此免責。
在監理法制尚未完全成形之前,法院已透過判決,為虛擬資產市場劃出一條不可忽視的法律紅線。對投資人而言,這是一個重要的風險提醒;對平台經營者而言,則是一項不能再忽視的法律警訊。一旦涉及違法吸金,即便平台辯稱 FTX 倒閉是「不可抗力」之市場因素,法院仍可能認定其原始吸金行為即屬侵權,進而判決負責人須賠償投資人的本金損失。
(本文僅一般狀況的介紹及描述,非正式學術文章,亦非對個案的法律建議。讀者如有個案的法律建議需求,仍應獨立尋求律師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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